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实践及法律适用
一、易被驳回的情形 二、可接受含国字商标的审查情形 三、对申请注册商标首字为“国”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建议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注意以下两方面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国酒”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易理解为具有“*********” 酒的含义,“定制”是为其专门定制的固定含义。以“国酒定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上,夸大宣传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品质达到了“*********”的标准,且专门为政府相关部门定制的酒。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法条。
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项目上。结合申请人指定的服务项目,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国家商业的联合之意,刻意夸大了指定服务的等级内容等。与之类似的还有蕲春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0273149号
商标。经查,“灸”本意为以艾绒制品熏烤于穴位或患部的一种中医疗法,是中华民族早期使用的一种治病方法,具有安全、方便、无副作用的特点。以“国灸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熏蒸香锭、药草、贴剂、医用药物、护肤药剂、人用药”等商品上,夸大宣传了指定商品的品质特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用在中医疗法上达到或者接近*********标准,起到了误导消费者安全用药的负面消极作用,从而产生不良影响。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法条。
商标。“国格”折射出国家品格即国家的荣誉之意,尽管申请的商标还包含英文图形等其他要素,但由于关系到国家尊严,如果其作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使用,必然会对国家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适用的驳回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法条。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上。由于“强”本身含义并不指代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程度水平,与首字“国”结合,无固定含义,是社会公众日常书写用语的惯用组合,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点,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与“*********”的层面上产生对应关系。与之类似的还有江苏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8513315号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刨花机、刨削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汉字部分为“国全”与缺显部分“科技”,且“国全”无固定含义,不是机械行业内的常用专业术语,该商标除汉字部分,还有其他英文和图形要素构成,整体产生了超越“国”字的新含义。在不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又无他人在先权利,可予以初步审定。